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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审计部 @王倩
《条例》遵循监管底线,对产品和管理人进行了明确的差异化和分类监督,也进一步强化了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比如对母基金等合理展业需求豁免一层嵌套限制,在合理范围内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于公司而言,对进一步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升公司投资效能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作为公司内审人员,我的职责就是协助部门保障支持好公司业务发展与强化监管、审计,所以我将持续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为推动和保障公司业务规范平稳开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投资管理部 @王意清
印象较为深刻的是《条例》中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从目前状况来看,仍存在潜在的委托他人募集基金而导致的欺诈行为与利益冲突。因此,该规定规范了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的过程,提升了透明度与管理人的责任性,同时减少了委托业务的中间环节,降低信息传递的可能性和操作的风险。还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一般情况下,投资人一般会要求管理人沟通和交流一下管理人的业绩预测,因此在以后的沟通交流以及协议签署时,应注意这一点。同时,合规和透明的做法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促进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股权管理部 @何刚
我认为,《条例》有助于鼓励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条例》的出台,打破了行业长期存在的监管制度层级不高、效力偏低的畸形现状,进一步规范了行业监管、增强了监管力度。可以预见,《条例》对行业监管的震慑力将显著增强。因此,《条例》既是健全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标志,也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期待私募基金行业在未来取得更大的发展。
战略运营中心 @张连敏
9月1日开始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要求,健全完善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监管法规的具体举措。当然对很多私募投资基金而言,好似增加了紧箍咒。就公司而言,我认为应当密切关注《条例》的实施及具体条款的解释,公司作为国有性质的私募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应抓住此次监管带来的行业机遇,主动优化提升自身能力,加快公司基金矩阵式布局发展。
风险合规中心 @刘建超
《条例》作为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标志着私募基金行业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发展将进入新时期。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认为其在适用范围、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部分原则化的规定,比如在项目投资时,交易架构中可能涉及一些合伙企业作为出资路径,这类企业应如何与《条例》规定的私募基金的要件相区别,避免纳入监管范围。比如要求合伙型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应适用《条例》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该条从字面理解而言,可能对目前的双GP模式存在较大的冲击,还需进一步加强对监管的目的和要求的理解。同时,《条例》出台前,存在以“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拟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企业如何作出调整以满足监管规定和要求等,在我们日常工作中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在加强《条例》学习的同时,我也非常期待《条例》正式生效实施后,陆续出台的相关配套细则、指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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